商南县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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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nxzf-06_A/2021-052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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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商南县政府_县级部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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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优米官方网站(商南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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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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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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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商南县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政策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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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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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农机购置补贴 |
² 政策依据; ² 申请指南:补贴对象:我县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家庭农场)。 ² 补贴范围:自主购机、申请补贴、机具核实、补贴受理、补贴公示、资金兑付、退货处理、资料归档。 ² 申请材料:购机者购机具、身份证材料、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购机发票、银行卡 ² 补贴结果:购机者银行卡 ² 监督渠道: 举报电话:6323388 地址:商南县阳光大厦1518室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2018-2020年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陕农机发〔2018〕7号)文件,《关于印发商洛市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农发〔2018〕86号)等文件精神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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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耕地地力保护 |
² 政策依据; ² 申请指南: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² 补贴标准: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补贴结果:通过财政一卡通集中兑付到户 ² 监督举报电话: 0914-6323388 地址:商南县阳光大厦1518室 |
商洛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商农发〔2020〕1号) 商南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落实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商南农发〔2020〕55号) 商南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兑付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商南农发〔2020〕62号)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 个工作日内。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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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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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 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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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强 制 扑 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² 政策依据; ² 申请指南: ² 补贴对象: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性性禽流感等动物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强制扑杀补助是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补偿。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是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² 补贴范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补助畜禽种类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 监督渠道:6323388 地址:商南县阳光大厦1518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1.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方案的通知》陕农计财〔2020〕7号 2.商洛市农业农村局、商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方案的通知》陕农计财〔2020〕2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1号 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医政〔2017〕25号 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5〕55号 6.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4〕47号 8(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动物防疫项目实施方案》(陕农计财〔2020〕40号)、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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