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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zfb-25_06/2024-1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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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商南政办发〔202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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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优米官方网站(商南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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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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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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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优米官方网站关于印发《商南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和《商南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优米官方网站关于印发《商南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和《商南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南政办发〔2024〕78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市级驻商各单位:
《商南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和《商南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商南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2.《商南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优米官方网站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性文件:商南规〔2024〕004—县政办002)
附件
商南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根据陕西省民政厅等16部门研究制定的《关于印发<陕西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24〕76号)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但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和认定程序,并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联合审核确认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资料收集和认定公示等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第四条 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构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依托陕西省智慧民政一体化平台系统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信息数据库,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县级民政、医保、住房、教育、人社、应急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六条 已认定成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的,县镇民政、人社、医保、住房、教育、应急等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可结合实际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
户籍状况。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一名以上具有我县户籍的,均可以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具有我县户籍,且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均不在经常居住地的,可以由任一具有我县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持有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家庭收入。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可参照《商南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商南政办发〔2020〕42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扣减一定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等自负部分,扣减范围参照我县城乡低保刚性支出扣减办法执行。
对于维持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豁免。收入和财产情况豁免范围:
(一)家庭成员患重病,月人均收入未超过我县低保标准7倍;
(二)家庭成员中存在一级、二级重残或智力、精神三级残疾,月人均收入未超过我县低保标准3倍;
(三)家庭成员中存在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月人均收入未超过我县低保标准2倍;
(四)家庭中的空调(总数不得超过2个)、冰箱、电脑价位在4000元以下,洗衣机、手机、电视在3000元以下的必需生产生活用品(以实际购买票据为准);
(五)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我县年城市低保标准7倍(含7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机动车用于以下三类用途的可予以豁免:一是作为家庭唯一谋生工具或者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长期就医、康复治疗的唯一生活用小型机动车辆;二是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三是已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车辆等;
(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我县年城市低保标准10倍(含10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
(七)城市家庭仅有一套商品房,面积未超过120(含)平方米的;
(八)农村家庭仅有一处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的(享有扶贫易地搬迁房的除外)。
第八条 申请认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其家庭财产状况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认定为不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财产状况规定:
(一)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本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
(三)拥有两套(含)以上自住用途住房,且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1倍,或拥有别墅的,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的除外;
(四)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住房的,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超过本细则收入和财产情况豁免范围中规定的汽车、房屋标准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核确认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认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商南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声明等相关材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广“陕西民政通”微信公众号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方便困难群众实现移动端申请,简化办理流程。
第十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
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尊重申请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在申请环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者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可以按照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采取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出现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申办时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样表见附件3),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初审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书面确认,发放《商南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通知书》(见附件2),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智慧民政一体化平台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辅助指标。
(一)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单项支出在一段时间内(申请前一个季度或半年)持续超过低保标准30%的;
(二)存在大额网络购物行为;
(三)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的,及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一等座以上等高消费情况的。
(四)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一年内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辅助指标可通过自来水、电力、燃气、通讯企业和互联网企业、教育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的信息比对,或通过邻里访问调查了解。对于出现辅助指标超标的家庭,应重点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批复文件报送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村(社区)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建立纠错容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收入或家庭财产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积极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资格。县级民政部门可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对违规骗取的资金或物资依规予以追缴。在追缴过程中,对于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按期缴回骗取资金或物资的,可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将失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1.商南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
1-2.商南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通知书
1-3.商南县新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审核公示表
商南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 | |||||||||
户主基本信息 | |||||||||
户主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与户主关系 | 年龄 | 健康状况 | 职业 | ||||
家庭收入支出及资产核查情况 | |||||||||
家庭收入情况 | 个人申报情况 | 核查情况 | |||||||
工资性收入 | |||||||||
经营净收入 | |||||||||
财产净收入 | |||||||||
转移净收入 | |||||||||
其他收入 | |||||||||
家庭支出情况 | 缴纳社会保险支出 | ||||||||
必要就业成本支出 | |||||||||
因病刚性支出 | |||||||||
因残刚性支出 | |||||||||
其他可扣减支出 | |||||||||
家庭财产情况 | 金融存款、商业保险等情况 | ||||||||
机动车辆情况 | |||||||||
土地、林山、住房等 情况 | |||||||||
消费类贷款情况 | |||||||||
市场主体情况 | |||||||||
其他财产情况 | |||||||||
家庭年人均收入核定 | 元/人·年 | ||||||||
诚信承诺及 核查授权 | 本人作为户主或主申请人作出承诺:本人申报的家庭收入、支出及财产情况真实可靠,对自己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真实无误,如有隐瞒、伪造、虚报等行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同时,本人同意授权涉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认定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查询我家庭的相关收入和财产等信息。 授权人承诺: 年 月 日 | ||||||||
村(社区)入户调查结果 | 经调查,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是: 真实的:□ 不真实的:□ 村(社区)经办人签字: 村(社区)主任签字: 村(社区)盖章 镇(街道)包村领导(干部)签字: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核确认意见 | 经审定,该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符合我县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镇(街道)负责人: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2
商南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通知书
镇(街道) 村(社区) (户主姓名):
经您本人申请,根据《商南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镇(街道)组织人员对您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有关资料进行了调查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现正式通知您已通过商南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认定有效期为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逾期需重新申报和认定。
在有效期内,如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请及时向我们申报相关情况,以便协助申办或调整相关保障政策,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新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审核公示表
根据《商南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入户调查等程序,拟将以下人员新增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对象,现予以公示,请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通过监督举报电话予以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为7日)
监督举报电话:
镇级/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姓 名 | 家庭所在村(社区) | 家庭人口数 | 困难原因 |
附件2
商南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和加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根据陕西省民政厅等16部门研究制定的《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认定和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24〕76号)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户籍,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同期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及护理支出以及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费用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符合当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和认定程序,并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联合审核确认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资料收集和认定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协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第四条 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构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依托省智慧民政一体化平台系统完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数据库,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县镇民政、医保、住房、教育、人社、应急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六条 已认定成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对象,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的,县民政、人社、医保、住房、教育、应急等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可结合实际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
户籍状况。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一名以上具有我县户籍的,均可以申请城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具有我县户籍,且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均不在经常居住地的,可以由任一具有我县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持有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家庭收入。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应当适度宽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一)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本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
(三)拥有两套(含)以上自住用途住房,且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或拥有别墅的,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的除外;
(四)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住房的,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超过豁免条件中规定的汽车、房屋标准的;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财产状况。
第八条 家庭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国内就读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且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以及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第二学位和预科)等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等部分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护理以及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刚性支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申请人家庭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第三章 审核确认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同一辖区内可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商南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声明等相关材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广“陕西民政通”微信公众号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方便困难群众实现移动端申请,简化办理流程。
第十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环节中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申请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初审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见附件3)。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书面确认,发放《商南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通知书》(见附件2),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智慧民政一体化平台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批复文件报送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且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建立纠错容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收入或家庭财产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积极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资格。县级民政部门可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对违规骗取的资金或物资依规予以追缴。在追缴过程中,对于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按期缴回骗取资金或物资的,可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将失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2-1.商南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
2-2.商南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通知书
2-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对象审核公示表
附件2-1
商南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 | ||||||||||
户主基本信息 | ||||||||||
户主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与户主关系 | 年龄 | 健康状况 | 职业 | |||||
家庭收入支出及资产核查情况 | ||||||||||
家庭收入情况 | 个人申报情况 | 核查情况 | ||||||||
工资性收入 | ||||||||||
经营净收入 | ||||||||||
财产净收入 | ||||||||||
转移净收入 | ||||||||||
其他收入 | ||||||||||
家庭支出情况 | 缴纳社会保险支出 | |||||||||
必要就业成本支出 | ||||||||||
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 | ||||||||||
其他可扣减支出 | ||||||||||
家庭财产情况 | 金融存款、商业保险等情况 | |||||||||
机动车辆情况 | ||||||||||
土地、林山、住房等 情况 | ||||||||||
消费类贷款情况 | ||||||||||
市场主体情况 | ||||||||||
其他财产情况 | ||||||||||
年人均收入核定: 元/人·年 | 家庭刚性支出: 元/年 | 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 % | ||||||||
诚信承诺及 核查授权 | 本人作为户主或主申请人作出承诺:本人申报的家庭收入、支出及财产情况真实可靠,对自己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真实无误,如有隐瞒、伪造、虚报等行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同时,本人同意授权涉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查询我家庭的相关收入和财产等信息。 授权人承诺: 年 月 日 | |||||||||
村(社区)入户调查结果 | 经调查,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是: 真实的:□ 不真实的:□ 村(社区)经办人签字: 村(社区)主任签字: 村(社区)盖章 镇(街道)包村领导(干部)签字: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核确认意见 | 经审定,该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符合我县城市/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 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镇(街道)负责人: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2
商南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通知书
镇(街道) 村(社区) (户主姓名):
经您本人申请,根据《商南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镇(街道)组织人员对您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有关资料进行了调查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现正式通知您已通过商南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认定有效期为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逾期需重新申报和认定。
在有效期内,如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请及时向我们申报相关情况,以便协助申办或调整相关保障政策,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3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对象审核公示表
根据《商南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入户调查等程序,拟将以下人员新增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象,现予以公示,请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通过监督举报电话予以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为7日)
监督举报电话:
镇级/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姓 名 | 家庭所在村(社区) | 家庭人口数 | 困难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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