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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fj-25_06/2024-011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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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商南政发〔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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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商南县司法局(商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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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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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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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优米体育直播在线观看高清关于印发《商南县企业转贷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优米体育直播在线观看高清关于印发《商南县企业转贷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南政发〔2020〕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市级驻商各单位:
《商南县企业转贷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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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4日
商南县企业转贷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县域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完善营商环境和金融服务体系,根据中、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设立:商南县企业转贷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的全面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县域企业(重点是中小微民营企业)等经济实体到期银行贷款转贷资金周转困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突出融资主渠道作用,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申请使用基金的企业须为我县注册地,满足环保等法规要求,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基金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保持适度开放、创新共享的设立初衷,允许外部各类合法主体向基金投资,参与县域经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主体职责
第四条 设立由县政府办、经贸局、财政局、人行、发改局、招商局、市场监管局,受托管理人,商南县企业互助协会等单位组成的县企业转贷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兼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资委,由国资委主任兼任转贷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管委会负责转贷互助基金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研究制定转贷互助基金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基金管理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管委会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断完善、优化相关业务制度、简化流程,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县经贸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梳理、引导、协调县内有转贷需求的企业申请使用基金,协助推动银行机构积极推广、应用基金服务,在基金发生风险后协助追索。
第六条 管委会授权第三方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的受托管理方(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方),根据本办法(含配套文件)及相关协议完成相关工作。
被授权方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为转贷行、担保、企业等相关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代表基金进行客户管理,与相关方签订协议文本,安排基金的使用、收回和资金占用费收取等工作,管理、监测、报告基金账户相关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流程;代表基金对风险资产进行起诉、追偿;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基金管委会(政府)和有权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被授权人对因未按规范操作和其他自身原因导致的基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作银行。
基金面向商洛市全部银行机构开放合作,银行机构须与基金签署合作协议,制定内部操作办法、履行相关承诺。合作银行应积极推动本行与基金开展转贷业务合作,不得因企业申用基金而对其进行下调信用评级、压降贷款规模等操作。
第八条 会员企业。
应严格遵守会员要求,如实申请、接受转贷资金使用监督;对参与基金的投入,享有知情权、收益分配权、同等条件下基金优先使用权和基金费率优惠等政策,同时按出资份额分担基金运行风险;符合一定条件的会员企业可申请退出会员,退回资金。
会员企业的管理由基金管委会授权“商南县企业互助协会”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制度,组织吸纳、退出和日常跟踪管理。商南县企业互助协会应加强与管委会会员单位(特别是受托管理方)的业务对接和流程规范化建设,确保本基金发挥效果,有效防控风险。
第九条 基金各相关主体单位应本着“互信互谅、依法守信”的准则,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不同主体间产生不同意见或矛盾无法私下协商的,可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书面申请调解,通过管委会加以协调解决,协调无果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基金总规模初设2亿元,后期随国家政策、经济发展环境变化等通过基金管委会会议调整,运行初始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来源:政府财政分阶段完成不低于总规模10%的专项资金筹措,由县财政负责,解决2000万元资金作为政府出资注入基金(其中,①县财政前期列支500万元;②从2020年苏陕扶贫协作资金600万元;③将原县邮储银行负责承办的助保贷业务中政府出资的500万元风险金到期后全额转入基金;④2021年县政府财政再补足差额部分400万元),会员企业认缴不低于总规模10%(基金设立三个月内完成),在基金总规模达到2亿后,逐步压缩外部资金,尽可能提高政府投入比例,提升基金运行效果。
第十一条 基金受托管理方可根据基金管委会会议决定比例计提运行费用,并用于基金日常管理开支;县经贸局、财政局、发改局及其他政府组成部门应积极培育壮大基金规模,不断提升政府专项财政资金投入占比,争取资金扶持,依法合规减免基金相关税费。
当基金运行盈利不足覆盖外部融资成本和税费等运行费用时,由县财政每年据实给予补助,确保盈亏平衡。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流程完成,各方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承担责任义务,享受权利。基金运行采取专户封闭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形成有效的内控措施防止风险发生;企业使用资金完毕后必须归还到基金专户,原贷款行和续贷行要严格按照约定控制资金收付账户,以防范各类风险发生。
第十三条 企业与受托管理人签订协议时应约定相关转贷费用,报价必须覆盖外部引资成本。具体为:会员企业日息万分之三,非会员企业日息万分之五。以上转贷费用经相关主体提议后,通过基金管委会会议调整。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报、公示基金运行情况;基金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受托管理人不低于每季度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通过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缓释
第十五条 基金重点扶持中小微企业。
原则上单笔转贷服务不超过500万元,对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多个企业使用基金的,在转资金使用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10%,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基金借款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最长可放宽至二个月,超期视为逾期,受托管理人应暂停借款人(及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所有企业)转贷业务,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报告管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通报。
基金逾期借款总额达到总规模10%时,应暂停转贷服务,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待比例控制达标后恢复基金服务。
第十六条 基金独立核算,收益按出资比例归各出资人所有;按照会计年度出具核算报告,接受管委会监督和审计;按照不低于30%的基金年度净收益提取损失准备金,直至损失准备金达到基金总规模的20%;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直接向损失准备金拨付资金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如财政单设金融类风险准备金,需明确各类业务风险金具体分配使用办法);会计年度末,对基金借款发生的损失进行核算,偿付顺序为:损失准备金(如有)→当年收益→会员企业认缴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引入的外部投资或融资,可设置风险隔离措施,按照权责利对等的原则,按具体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运行相关主体应保持信息实时沟通,审慎尽责,防止基金各类风险发生。
因合作银行原因,未按期续贷并将资金归还基金账户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将其纳入对银行综合考核奖惩范围;并保留其他合法措施加以惩戒。
因企业原因导致合作银行已同意发放的贷款不能发放,企业及企业实际负责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书》相关约定须主动筹措资金归还基金借款(原借款期限内)。
对恶意违约的主体,受托管理人应及时行使诉讼和追索权力,报告情况;管委会视情况加以通报,向相关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建议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并将违约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
第五章 监督与激励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办法的制定和调整(考核办法应考虑安全[风险控制效果]、效益情况[综合效果而非单纯收益]、管理规范性等,明确到具体指标、具有可操作性性),负责对基金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安排不定期抽检;各参与方对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核实后反馈并向责任方提出整改建议,按照考核办法给予考核。
对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激发相关参与方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基金作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置激励规则,在基金年度净收益分配中切块实施。
第六章 资金退出及基金解散
第二十条 财政出资部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移或退回;会员企业出资部分除遇企业破产清算或涉诉等情况外,原则上自正式出资日起三年内不予退出,超过三年或遇特殊情况需退出的,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在定期通报中向各参与方公示;外部融资部分的退出根据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遇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基金已无法发挥效用的,由各相关方提出,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集体决议同意,基金按照规范程序注销(解散),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完成相关清算。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国资委)负责解释,该暂行办法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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