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站支持ipv6
  • 开启辅助工具
  • 长者模式
  • 简体
  • 繁体
  • 登录
  • 索 引 号
    sfj-25_06/2024-0118003
  • 发文文号
    商南政办发〔2020〕42号
  • 发布机构
    商南县司法局(商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2020-05-04
  • 效力状态
    有效
  • 文件标题
    优米官方网站关于印发《商南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优米官方网站关于印发《商南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南政办发〔2020〕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市级驻商各单位:

《商南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优米官方网站

2020年4月27日



商南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陕西 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商洛市关 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商民发 〔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按 照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坚持应保尽保、公 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 救助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财政、人社、科教体、公安、税务、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 部门,按规定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县民政局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 (城关街道办)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 审核、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和城关街道办若具备 相关条件,经县政府同意,县民政局可依法将区域低保审批权委 托下放至镇政府(城关街道办)。

第四条 各村(社区)要协助各镇(办)做好入户调查、民 主评议、公示、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村(社区)应设立社会救助 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县民政局通过使用各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 政府购买服务等渠道,按照《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 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的实施意见》(商政民发〔2018〕172号) 文件要求,配足配齐镇(办)、村(社区)低保所需工作力量。

第五条 县财政局应将本级配套社会救助资金的3%-5%单 独列支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县级民政部门年初预算。县 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列支后仍有缺口的,还可向省市民政部门报 告申请补助。

第三章  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第六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 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商南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 优米体育直播在线观看高清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的镇(办)申请最低 生活保障。城镇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户口居 民可以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各镇(办)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 时,要落实刚性支出扣减政策,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原则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整户在 常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常住地认定为城 市社区的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常住地没有认定为城市社区的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户籍状况。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按照以下方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 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一起提出申请,分别 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补助水平。

(二)在本县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 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声明,可以向居 住地镇(办)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 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在本县辖 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 在申请地的其它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的声明。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中 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 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本款所称重病患者除本《细则》第 十七条规定外,包括经县民政局抽查或主动发现机制等核实的,对 于虽然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但属于重病类型且部分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按重病患者纳入保障范围。

(五)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 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提交其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声明和有关材料,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 场所所在地的镇(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按其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为城镇或农村进行审 核、审批。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 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主要包括:

1 . 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 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外地就读期间,如户籍迁出,可 随父母或监护人在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 (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人员;

5.现役军(警)官和士官;

6.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 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儿。

7.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4.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婚)人员;

5.经各镇(办)和各村(社区))核实,且在当地公安机关 报案报警,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或被宣告为失踪人的;

6.享受孤儿待遇或特困供养的。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该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 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 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 入的项目。

( 一)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 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受雇于单 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 报酬和福利。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 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收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 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 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 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3.财产性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拥有的现 金、金融资产以及不动产、实物财产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 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 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 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它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 其它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 者出让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 后的收入。

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 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 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 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 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 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抚、扶)养 支出、经常性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5.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申请和复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根据其申请或复审前6个 月(农村为12个月)确定其家庭月(年)人均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 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 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在户籍地灵 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 算。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 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 参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经营净收入。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 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 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 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 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 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 法计算。

3.财产净收入。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 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 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 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 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 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 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实际所 得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 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 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 (抚养、扶养)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 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不计算赡 养(抚养、扶养)费。

赡(抚、扶)养费=[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 入-当地月低保标准×1.5]×家庭人口数×30%÷被赡养人数。

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 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 活补助费,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计入家庭收入。计算方法为: 在领取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中扣除领取之日到法 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将 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 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纳入最低生活 保障;如果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 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灾等特殊情 况将补偿金提前用完的,按家庭实际情况核定。对于除养老保险 费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保险费,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 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 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必要的搬迁、装修、 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 摊的月数内,该户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 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金,市级以 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 生活补助;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烈士褒扬金; 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 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 助 金 ;

3.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5.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补助金、 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 金,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6.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7.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各类福利补贴等);

8.必要的就业成本;

9.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刚性支出认定方法

根据《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 号)《商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 见》(商民发〔2020〕23号)文件精神,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 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 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自负部分,具体办法如下:

1.因残个人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一年,按照残疾人康 复治疗、康复训练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扣减 (以提供的票据为准)。

2.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 每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的按 照10000元扣减(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为准)。

3.因病个人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家庭成员因 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 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高于当地上年度人均 住院医疗费用(每年由卫计部门公布)的根据《结算单》原件予 以扣减 。

4.必要的就业成本:按照就业人员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30%扣减。

(五)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申请和复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根据其申请或复审前6个 月(农村为12个月或上一年的家庭纯收入总和)的家庭平均收 入确定其家庭月(农村为年)人均收入。

1.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工资、薪金、奖 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 证明低于务工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 标准计算。

2.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 资标准计算。

3.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职工生 活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实际所得计算。

4.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按前6个月实际平均收 入计算,不据实申报收入的,参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

5.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 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 殖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 计 算 。

6.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实 际收入计算。

7.实物收入按当地物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折算的货币收入计算。

8.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 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 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 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

9.赡养、抚养、扶养费:

(1)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

(2)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3)协议对赡养费负担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裁决、判 决、协议且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的,每个成年子女家庭每月应承担的赡养费按下列公式核定:

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 标准×赡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30%;

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抚养、扶养费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4)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 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10.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计入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为:在领取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中扣除领取之日 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结余部分按照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 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如果 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 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补偿金 提前用完的,按家庭实际情况核定。

具体计算方法是:

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 年缴养老费

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结余部分=安置费(经 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据法定退休年龄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 保险费

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 =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结余部分÷(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

对于除养老保险费外还确需扣除的其他保险费,由各地按照 上述原则办理。

11. 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 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必要的搬迁、 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 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剩余部分为 零或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条 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主要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 动产和动产情况。

( 一)主要包括:

1.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 木等定着物情况。

2.动产,主要包括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市场主体 情况、车辆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金融资产主要 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债权等;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 合作社情况;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工程 机械等。

(二)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家庭财产状况 规 定: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地上年度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 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 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 等 );

3.拥有两套(含)以上商品房(农村新自建房)或拥有别墅, 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新购贵重首 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 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5.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三)家庭财产的认定办法:

1.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 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 信息认定;未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但经过核查确属拥有不动产 的按照实际情况认定;

2.银行存款按照低保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证券、基金 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 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互联网理财 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3.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

4.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 低档农用车除外;

5.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价格 综合评估;

6.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 当豁免。具体豁免范围、标准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辅助指标。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辅助指标作为评估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参考依据,主要包括:

1.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单项支出在一段 时间内(申请前 一个季度或半年)持续超过低保标准20%的;

2.存在大额网络购物行为;

3.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 出国旅游的、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二等座以 上、轮船二等舱以上等高消费情况;

4.一年内有经常性的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的;

5.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二)辅助指标可通过自来水、电力、燃气、通讯企业和互 联网企业、教育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 关企业提供的信息比对,或通过邻里访问调查了解。对于出现辅 助指标超标的低保家庭,应重点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不能合 理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限定标准由省 政府确定,以市政府(或市级民政部门)具体规定为准。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按照居民家庭申请,镇 政府(街道办)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家 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提出。 受申请人委托,各村(社区)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提 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及审核

(一)申请人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材料符 合要求的,各镇(办)应当场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1.各镇(办)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 保障申请审批表》等材料。不得让群众提交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各村(社区)工作人员 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 人员和各村(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各镇(办)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填写《备案表》。

“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 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 民政局、各镇(办)及各村(社区)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各镇(办)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 一进行调查核实,采取以下方式:

1.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 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县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 按照申请人授权,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包括收 入、财产及支出)进行核对。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 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 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镇(办)应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家庭经济 状况信息核对可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同步进行。

2.入户调查。各镇(办)应当全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按 照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户的100%比例入户调查。调查人员由各 镇(办)民政工作人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工作人员、申 请人所在村(社区)工作人员、社会救助村(社区)协理员等组 成,每组不少于3人。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 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收入、 刚性支出、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相关佐证资料。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 户调查内容,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 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 关证明材料。

5.其它调查方式。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各镇(办)应当在各村(社 区)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 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镇(办)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 (居)民委员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和入户调查人员、社会救 助协理员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次参加评议会议的 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地方,县民政局可派员参加民主评议会。

民主评议会由镇(办)工作人员主持进行,并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宣讲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条件、保障标准、申请 材料、办理流程、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 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利 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2.介绍情况。民主评议小组介绍评议小组人员组成情况。入 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 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

3.现场评议。评议小组成员向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发表 意见并进行讨论,对不认可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和理由。民主评议 有争议的,评议小组成员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声明 的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投票表决评议。

4.作出结论。评议小组现场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 真实性、有效性作出评议结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评议的,应 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实际到会的评议小组成员半数以上同 意,即表示该申请家庭所提供的经济状况和入户调查情况是基本 真实和完整的。不得以民主评议会投票表决结果来决定申请人是 否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形成评议记录, 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镇(办)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核实和评议。

(四)镇(办)应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 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 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 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举报联系方式等 信息,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镇(办)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 门审批。

(五)镇(办)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 时间),将书面审核意见,同申请人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部 门审批。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 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办)可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1.申请人证明(声明)材料弄虚作假;

2.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的;

3.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 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 绍工作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 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 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4.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的;

第十五条 审 批。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各镇(办)上报的 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 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 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它需要重点调 查的申请,应100%入户调查。

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也不得把评议结果作为审批的唯一条件。

有条件允许的,县民政局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 (办)、村(居)民委员会派员参与审批。

对拟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通过镇(办)在村 (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将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 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 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 重新公示。

不予批准的,应当由镇(办)给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最低 生活保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应在受理镇(办)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含 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 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县民政局不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 活保障金决定不服的居民,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 法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照 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 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救 助的,应当按照核定的救助档次标准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 数计算。经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民政部门从批准之日次月(季度)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 实施分类施保。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 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等重点救助对象,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一定比例最低生 活保障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多项的,按其中最 高一项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1.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 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 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0%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 等级确定增发标准。

2.本《细则》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 残疾人。

3、本《细则》所称分类施保中的重病患者是指罹患25种大 病并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即:儿童先心病、儿童白 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 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 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 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脑梗死)、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艾滋病机会感染。

经县民政局抽查或主动发现机制等核实发现,对于虽然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但属于重病类型且部分或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人员,可按重病患者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县民政局可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减重病患者种类。

第五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应当根据保障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 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各 镇(办)应当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 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民政局办理最低生活 保障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

第十九条 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 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渐 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最多延长至18个月,期间可 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退出低保。渐退帮扶期内,对遭遇突发事件、 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返贫的,经镇政府(街道办) 审核,终止渐退帮扶政策,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一)县民政局和各镇(办)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档案 分级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设立专柜保存。要按照民 政部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对最低生活保 障行政文书进行归档保存和销毁。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原则上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

1.审批类:包括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最 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镇(办)上报的与该家庭申请最低生 活保障相关的材料及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有关材 料等。

2.日常管理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 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县民政局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 活保障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日 常入户调查材料等。

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最低生活保障户停保后不少于3 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对于法规政策要求必须具备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 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审核审批公示单、不予批准通知书 等行政文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样表。县民政局可依据中 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研究制定、补充完善符 合当地实际、工作必须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

(二)各镇(办)要做好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家庭 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县民政局要分别做好系统基础数 据、资金接收、拨付数据的录入和本系统基本信息的审查、纠错 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 收入、保障金额、分类施保等情况通过镇(办)在村(居)民委员 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长期公示。公示要充分利用固定或流动的信息公示栏、公示牌,选择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公示中应当 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 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深入推进“互联网+救助”,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 障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审批,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实行最 低生活保障网上申请审核审批,要同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 理系统内的行政文书,确保电子化行政文书合法、规范、标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财政 部门审核、金融机构代发的原则,实行社会化发放。县财政局根 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人员名单、发放金额,通过代理金融机构, 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个人账户。最 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季度发放到个人账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死 亡的,从次季度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价格 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 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 收取账户管理费用,不得直接抵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欠款、缴 款、贷款等。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民政局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困难 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19〕141号)规定使 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 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取任何管 理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城乡最 低生活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县民政局应当单独或者会同财政、监 察、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政策执行、行政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 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和各镇(办)要建立和完善面向公众 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要主动利用政府网站、公开 查询点、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媒体、宣传公告栏等渠道和载体向 社会公开最低生活保障办理事项、办理条件、保障标准、申请材 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审核、审批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局和各镇(办)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 保障举报核查制度,设立最低生活保障咨询、举报、监督电话, 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举报和投诉。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 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登记、 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和转办单位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陕西省社 会救助办法》(省政府第186号令)第七十一条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改革创新,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激励基层 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 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

第三十条 将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失信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采取虚报、隐 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县民政部门及时决 定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商 南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商南政办发〔2018〕137号)自 行废止。

优米体育直播在线观看高清发布

    主办:  优米官方网站               承办: 优米app下载安装官网

    工信部备案: 陕ICP备17014515号-1     网站标识码:6110230015

    联系电话:0914-6322222     网站地图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2号   本网站支持IPV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