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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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110230160684482/2026-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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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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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商南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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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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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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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案 由:违法开采
被处罚人:周**,**,汉族,**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41972********,系陕西省商南县富水镇沐河村****,联系电话为:1362914****。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石一案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4年9月在富水镇沐河村六组小竹园处采挖山石,开采山石数量约40方,采挖山石用于修建家门口河道护堤和自己承包地挡坝使用,未售卖。综上所述,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富水镇沐河村六组小竹园处采挖山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违法当事人**询问笔录、富水镇沐河村支部书记**询问笔录、富水镇沐河村六组组长**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5年8月1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和《陕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开采,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罚款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科目)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优米体育直播在线观看高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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