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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5〕11号

  • 索 引 号
    116110230160684482/2025-00076
  •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
  • 公开日期
    2025-12-02
  • 效力状态
    有效
  • 文     号

     由: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被处罚单位:陕西泽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6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575649265D,法定代表人为王小云,机构地址位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关镇塘坝广场东侧(广场壹号4幢2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云,女,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家住陕西省商南县过风楼镇柳树湾村下湾组,身份证号:61252419770911xxxx,电话号码:1529156xxxx。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广场壹号商住综合体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10月动工建设广场壹号商住综合体项目,该项目顶层超批准面积666.3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陕西泽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王小云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陕西弘大智慧地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

我局2025年11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866644.37元)6%罚款共计人民币5199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到位;对罚款人民币51999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通过商南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提请县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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