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米体育直播在线观看高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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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bj-10_C/2020-0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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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环境局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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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h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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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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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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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商洛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和《商洛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实施方案》(商政办发〔2019〕23号)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我县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县城环城北路以南、312国道以北、世纪大道与312国道交界以东、长新东路与312国道交界以西所形成闭合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烟气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制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在用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有关规定
(一)禁止生产和销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在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优先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县环境局会同交通、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禁止使用区域内发现施工工地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住建、城管、水利、林业等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由县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规定的III类限值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更换。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将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予以销毁。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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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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